目前,我國已經開展了環境容量的普查工作,其目的主要是將區城內現狀污染物排放總量逐步削減到環境容量允許的范圍內,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
國家規定的“十二五”期間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指標有,大氣環境污染物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環境污染物一化學需氧量、 氨氦。另外,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特征污染物如含鉛污染物,也應作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于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對有組織和無組織、正常工況與非正常工況排放的各種污染物濃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條件和去向等進行統計匯總。根據統計匯總結果核實本企業各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根據國家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有關要求和地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指標,確定本企業污染物排放是否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若未能滿足總量控制的要求,則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改造或環境污染治理措施。
目前,作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含鉛污染物主要是針對廢水排放進行統計的,也有個別地區是針對大氣排放統計的。